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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辩称期满 公诉人举证数罪并罚

  正义网常德12月19日电(通讯员 曾荣华 侯亚楠 王钢 )“被告人黄某的缓刑考验期应从2016年2月2日开始计算,本次犯罪属于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前罪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庭审辩论阶段,公诉人依法发表上述公诉意见。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前罪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月31日,在伯父家住居住的黄某,乘家中无人之机,将其卧室床头柜内有2.12万元现金盗走。所盗钱财后被黄某挥霍。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发现,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前罪的缓刑考验期从哪一天开始起算?黄某本次盗窃作案时,是否已过前罪的缓刑考验期?因案件证据不能确认前罪刑事判决书送达具体日期,承办检察官遂要求侦查人员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证,前罪裁判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分别向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送达刑事判决书。前罪判决依法于送达之日起十日后(2017年2月2日)生效(确定),其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1日。黄某此次犯罪属于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案件庭审阶段,被告人辩解自己犯罪时缓刑考验已满一年,不应数罪并罚。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了上述公诉意见。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属于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决定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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