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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什么是“敌对组织”?什么是“境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昨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反间谍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反间谍法》所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确认。

  《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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