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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判四起“套路贷”案被告最高获刑16年:钱款专借“问题人士”还不希望他们还钱

 

“套路贷”绕开了法律约束?实则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其中还掺杂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上海司法机关将从严打击。

明明只想借款3000元,却糊里糊涂地签下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到手只有5000元。面对步步紧逼的讨债者,尚未成年的杭某偷出了家里的房产证,将自家价值190余万元的房产过户给他人,才算还清了这笔欠款。

 

近期,此类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频频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今天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黄祥青表示,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

 

今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官揭秘“套路贷”的“套路”:专选未成年人、遇到困难的人,目标是房产

 

黄祥青介绍道,从当前破获的案件来看,“套路贷”犯罪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从选择的作案目标来看,一般是一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生活作风上有问题或者暂时遇到困难,急需用钱,自己或者父母名下又有房产等大宗财产的群体。”一旦选定目标,被告人便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各种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然后有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上标明的全部款项的假象。

 

黄祥青说,此时,被告人往往会保留相应的证据,以便日后打官司,“之后,他们会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的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到了这一步,被害人需要还款的金额往往已经是最初借款金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被告人便采用非法拘禁、堵门砸窗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要求其按签订的借条、合同还款,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由于被告人手中握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而被害人往往空口无凭。从单一案件来看,法院有可能会支持放贷者,因为它确实很像借钱后无力偿还的民间借贷纠纷。所以面对疑似‘套路贷’的纠纷,我们会采取多个案件串并处理的方式。”黄祥青同时表示,法院正在对已经判决的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套路贷”的部分进行梳理,一旦查实,将会采取撤销原判决等措施。

 

不同于高利贷:“套路贷”犯罪人员不希望被害人还款

 

对于不明内情的人来说,“套路贷”的“起手式”看起来与高利贷非常相似,都要签订一张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不少被害人曾借过或者接触过高利贷,所以没有起疑,就此一步步陷入圈套中。”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道,“两者确实都增加了一部分数额,但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且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虚增数额也需要归还。‘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

 

段守亮表示,一般来说,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段守亮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绕开法律约束?上海将从四方面依法从严惩处

 

从本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来看,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从中可以看出,“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对于“套路贷”案件带来的严重后果,黄祥青表示,上海法院将从严从重惩治。

 

首先是定罪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其次,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再次,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最后,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财产刑规定的,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一般参与的从犯,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从轻处罚。

 

据悉,“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高院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责任编辑:简工博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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