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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帮助电信诈骗犯取款100余万元获刑

  正义网三明2月7日电(通讯员 郑世贤)购买数百张他人户名的银行卡,为诈骗分子提供取款服务,2个多月帮助取款100余万元。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添有期徒刑8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黄某明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黄某添、黄某明在网上看到卖银行卡的广告,通过电话联系,同意帮助客户转移诈骗所得,并收取10%的手续费。2016年4月2日至5月27日,黄某添、黄某明购买了数百张以他人身份证开设的银行卡,并由其本人和雇佣的人在广西省南宁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用这些银行卡从KTM机上取款,抽取相应的提成后,将剩余的钱款转入诈骗分子提供的账户。期间,共有50余名被害者将钱汇入黄某添、黄某明所持有的银行卡上,涉案金额达1528713元。2016年6月1日,黄某添、黄某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黄某明家属代其退出犯罪所得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添、黄某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取款服务,犯罪数额达152871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添、黄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黄某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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