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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举报现端倪 宣查并施见成效


    近期,揭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一宗交易未开具发票的举报后,通过数据分析和实地核查,查处揭阳市共鸣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共鸣五金公司”)未如实申报的偷税案。

    共鸣五金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8日,是小规模纳税人,有约30平方米经营场所,没有雇佣员工,由业主自行经营。揭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向共鸣五金公司购买热水器,该公司未向其开具发票。稽查人员通过征收管理软件查询发现,共鸣五金公司自成立之后,存在长期零申报、个别月份申报销售额不达起征点的情况。由于部分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账务不健全甚至不建账,采取常规检查手段难以突破,揭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案前分析时,制订了突击检查和政策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案。

    稽查人员到共鸣五金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现场存放有国产热水器,并有销售记录,其长期零申报、个别月份申报销售额不达起征点与现场检查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稽查人员在现场并未找到直接销售的单据,但是细心发现共鸣五金公司为家庭式经营,楼上是业主生活场所,因此怀疑单据存放在楼上。稽查人员随后对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进行了税收宣传教育,并列举了某母婴用品店隐瞒销售最后获刑等案例。李某从最初的抵触,到最后承认存在现金收款销售未申报事实,主动把存放在楼上的销售凭据上交给稽查人员。

    经核查,共鸣五金公司2016年4月至10月销售某国产热水器、消毒柜、燃气灶、油烟机等家用电器,含税销售收入合计41.24万元,货款通过现金方式收取,未入账核算,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上述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揭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依法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1.20万元,加收滞纳金1546.74元,并处罚款7206.71元。由于结案时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尚未到期,责令共鸣五金公司进行账务调整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调增少报销售额。

    ■专家点评

    虽然本案查补税款金额只有1万多元,但是揭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本案的查处,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方面,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共鸣五金公司半年销售额只有40余万元,属于极为普通的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数量较多,而且可以申请不建账经营,税务机关管理有难度,查处概率较低,因此,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较低,存在侥幸心理。从本案查处中可以看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纳税人存在经营行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税务机关办案能力的提升,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取证也变得越加容易,任何纳税人只要违反税法的规定都可能被查处,包括一贯误认为不会被查处的小规模纳税人。正如共鸣五金公司,不但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且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最终为自己的铤而走险付出了代价。

    另一方面,对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而在经营活动中,许多纳税人常常有一种误解,认为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即使虚假申报纳税被发现,税务机关也不会依照偷税处理。这是对税法和税务处理的一种误解。任何纳税人,只要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都将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偷税处理。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理就是很好的例证。

    因此,任何纳税人,不论其经营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及征收方式如何,都不能存有侥幸,不要漠视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否则,最后损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

    ■点评专家

    袁森庚,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律师,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税务行政法教学和科研工作,出版专著4部,在《江苏社会科学》《税务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以及省级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

    撰文:肖文舸 粤国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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