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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组:印发谈话函询实施细则

  近日,省纪委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组印发《关于谈话函询的实施细则》,对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情形、程序、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规范了相关文书格式,使谈话函询工作有章可循。

  《实施细则》规定,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为,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对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党外领导干部,需谈话函询的可参照执行。

  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有4种,即反映的问题线索可能不实,需予以澄清的;反映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难以查实的;反映的问题线索属于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或者涉嫌轻微违纪的;其它需要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

  谈话函询的审批程序为:纪检组问题线索排查会决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纪检组经办人填写《谈话函询审批表》,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纪检组分管副组长、组长审批后实施。

  根据谈话函询情况,《实施细则》提出了3种处理意见:反映不实或反映的问题没有证据的,予以了结澄清,结果书面回复被谈话函询人;问题轻微,但被谈话函询人态度端正、认识深刻、积极整改,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谈话函询人予以否认或书面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实施细则》提出了应当从重或加重给予纪律处分,建议综合监督单位作相应组织处理的4种情形,即无故不按时回复;书面说明存在避重就轻、回避问题甚至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等欺骗组织行为;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情形。同时,要求谈话函询材料应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反映问题属实的,被谈话函询人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专题报告谈话函询情况。(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组)

责任编辑:张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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