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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吉首市出台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14种情形将被追责


    8月20日,吉首市脱贫攻坚第四次推进大会印发了《吉首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问责适用范围、情形、方式等内容,为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责任,确保全市如期实现脱贫摘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纪律保障。

  《规定》明确,对落实中央、省、州、市脱贫攻坚政策不力、措施不当、责任不明;违反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管理规定及贫困退出工作机制;驻村工作及结对帮扶工作未履责未到位、成效不明显;“三率一度”(贫困发生率、错退率、漏评率及群众满意度)未达标影响脱贫摘帽;基层党建工作未落实影响脱贫摘帽;扶贫领域发生突出违规违纪问题等14种情形予以问责。

  《规定》指出,主要适用于联乡镇(街道)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联村市级领导、“十项工程”牵头市级领导;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乡镇(街道)挂村(包片)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扶贫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驻村工作组组长、驻村第一支书、驻村工作队员及结对帮扶干部;村(社区)支书、主任及“两委”成员;精准脱贫“十项工程”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17个省重点考核指标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规定》提出,具有14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市精准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问责程序意见。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含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纪律处分。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今年来,吉首市在精准扶贫领域共受理线索60条,立案23件,结案15件,进行诫勉谈话82人,约谈48人,组织调整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人。

责任编辑:张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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