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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县法院审结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7年7月6日,卓资县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卓资县旗下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我院受理的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 该案受理后,卓资县法院于2017年7月7日向被告卓资县旗下营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该院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原告向卓资县旗下营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被告自本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尚未作出答复,属于逾期不予答复,且没有正当理由,其不作为系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定的法定职责,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最长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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