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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与市中院共同出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积极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协商与研究,联合出台了《南京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重点就刑事案件全覆盖的案件类型、衔接程序、援助内容、机制保障、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特别对承办律师的资格条件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一是细化案件类型。明确将本市两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作为律师辩护受案范围。

  二是规范衔接程序。除了通知辩护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二审决定开庭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重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或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除外),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启动程序之日起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明确援助内容。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或担任法律帮助的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围绕下列内容开展帮助工作。阅卷、了解案情、会见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被告人熟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政策、帮助被告人程序选择或变更强制措施。对具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帮助工作。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应重点了解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主要理由或其他情况,并做好法律咨询和判决书解释工作。法律帮助结束后应当向审判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有利于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罚处罚等法律意见。

  四是严格准入条件。明确承办刑事辩护全覆盖案件的律师必须首先符合执业满三年,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最近一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等条件,严把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综合素质关。

  五是强化机制保障。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建立市、 区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内。积极探索建立工作网络对接平台,通过联席会议、研讨会等方式定期会商通报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在本市有效开展。

  六是加强监督指导。明确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市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全市律师资源,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支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完善承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库(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刑事案件辩护执业指引,定期对入库律师进行筛选、评价、考核,并组织开展刑事辩护律师的专项培训工作。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及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督促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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