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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法院首例司法罚金案件罚款收缴完毕

  日前,和平法院作出(2017)津0101司惩1号决定书,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罚款432750元,现已收缴完毕。这是《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1日施行以来该院首例司惩案件。

  此司法罚金案件源于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津某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天津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停车场既无所有权又无发包权,且被告违法发包停车场的行为侵占了城市公共道路为由,起诉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租金。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出租给原告的32个车位中,有24个占用城市公共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原告租赁场地经营期间,天津市和平区占路管理所向原告送达了市政设施管理违法通知书,原告在明知其租赁的停车场存在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下,仍继续经营,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部分租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同时因本案被告占用城市公共道路进行出租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租金系非法所得,故应依法予以收缴。被告在收到民事制裁决定书后,表示认可,并及时认缴。

  该院通过对此案被告依法进行司法罚款,既使当事人亲身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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