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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关注涉网约车等新类型案件

  专业化审判实现“新案”变“精案” 

  近期,外卖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在工作中受伤的事例受到关注。新业态衍生新型用工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10周年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月28日发布了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这份白皮书显示,涉网约车、网络主播等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新业态中的劳动关系难以适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据介绍,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存在诉求类型相对集中且多项诉求交织的情况,这主要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社会保险、加班费等。其中,以确认劳动关系为诉求的劳动争议案件较多。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请求虽然整体来看较为集中,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竞业限制、劳务派遣、股权激励等新诉求引发的新类型案件也日渐增多。”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说,以涉竞业限制案件为例,该类案件在北京一中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2010年占比0.6%,2017年则上升至1.5%。同时,80%以上案件中均存在复合诉求情况,复杂性较为突出。

  白皮书指出,劳动争议案件纠纷类型新型化、复杂化,案件成因与经济政策高度关联,涉及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群体性案件多发。北京一中院2017年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用工形式、管理模式、报酬支付等显著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

  柴某等人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通过某打车手机软件平台系统派单做起了网约车司机。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柴某等人向北京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支持了柴某等人的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合同订立、业务组成及用工管理、经营收益及报酬发放、经营地点、社保缴纳等5个方面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加以分析,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无需支付柴某等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柴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姜颖认为,“互联网+”经营模式下用工关系呈现多样性,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也要同步跟上。遵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法院应当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尊重“互联网+”等多样化的用工模式,保护并促进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

  上述案例也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不是简单地“倾斜保护”,而是协调统一运用“倾斜保护”和“平衡保护”的原则。劳动法上的“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考虑,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特别设立的一系列具体制度规定,例如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等。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影响下,人民法院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关注市场用工机制和企业自主经营权,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为出发点。

  据了解,北京一中院建立新类型案件精审机制,努力实现“新案”变“精案”。法院构建了以法官会议、调研小组为平台,以调研报告、学术文章、精品案例为载体,以调研成果助力解决新类型案件为最终落脚点的调研机制。同时,法院还创新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立体化、多维度拓宽法官视野,提升应对新类型案件的综合能力。

  “新业态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二者应建立平等协商保障机制,妥善化解用工矛盾。”孙国鸣说,例如劳动者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健康状况、学历水平、工作经验和技能情况等;在及时签订并保管好劳动合同的同时,还要保管好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工作证、工作单、工资卡等;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优先选用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或借助第三方力量调解的方式解决,对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实清楚的争议,可以考虑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节省维权时间和成本;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及时交接工作,并在离职后按约定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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