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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区 囊括整个市区2310平方公里

责任编辑:张义凌


    昨天,重新划定的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发布,从即日起开始执行,2013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据悉,扬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全部被划为禁燃区,还规定了禁燃区范围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治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设施分为六类,分别提出了整治要求和期限,整治要求和期限与“263”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新划定

    记者了解到,这次将禁燃区范围扩大到扬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面积为2310平方公里。

    高污染燃料对于市民来说,多少有点陌生。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高污染燃料主要指的是环保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III类(严格),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这次新规当中,所有高污染燃料的内容,都已经进行了更新。

    这次还规定了禁燃区范围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治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设施分为六类,分别提出了整治要求和期限,与“263”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如在2019年底前完成对35蒸吨/小时以清洁能源替下燃煤锅炉,完成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等。

    禁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排定高污染设施整治时间表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规规定了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要求。

    据悉,高污染燃料工业窑炉(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的除外)、粮食烘干炉及其他炉灶,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农村地区已建成的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逐步推动改燃清洁能源工作,其他地区已建成的民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根据新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设施应使用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达到《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此外,全市各相关单位还应加强禁燃区内现有集中供热、电厂锅炉等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要求落实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锅炉未经登记不得擅自使用。 

    记者了解到,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记者 薛舒文

工厂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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