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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停车场应向社会开放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 郭超)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条例》指出,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不要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条例》提到,北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停车泊位供给这一章强调,停车设施与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衔接。新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停车泊位。

  同时,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总体原则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指出,已经划出停车泊位的,应该根据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编辑:杨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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