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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工伤保险 平均费率降43.8%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东莞市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在浮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阶段性下浮,2018年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43.8%。11月8日,东莞市社保局公布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及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向市民征求意见。

    另外,今年12月1日起,除建筑业企业等按项目不记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外,全市所有工伤保险参保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在按上述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调整的基础上,再统一阶段性下调30%,即按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核定后工伤保险费率的70%征收。

    行业风险和支缴率决定费率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不同,费率也有区别。

    从2015年开始,东莞市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调整为八个类别。新办法仍延续这一划分,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实施浮动管理后,根据行业风险和支缴率的不同,用人单位最高的工伤保险费率为2.85%、最低为0.20%

    安全生产企业费率将下浮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24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24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

    如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经立案被查实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等情况的,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另外,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其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零时,可在上述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给予一个浮动周期费率优待,其中,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可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及其他等级企业的可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再下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本条第(一)项条件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通知规定,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两年,首次浮动费率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首次浮动费率考核周期为从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今后以此类推。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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