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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保险业“双录”新规落地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昕)继银行、证券行业后,为解决保险销售中的误导和纠纷,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从本月起,保险行业也正式实施营销过程录音录像“双录”(即录音和录像两种技术手段)。

    银保渠道实施专区“双录”

    今年10月3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文件要求,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通常称为“双录”。

    那么,哪些产品需要“双录”呢?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通过其他渠道销售,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针对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情况,保监会规定,应在自助终端等设备的初始页面明确提示消费者此次购买保险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完全由消费者自主购买,并突出提示“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由消费者点击确认。

    进入11月,记者走访惠州市区多家银行发现,大部分银行网点都已经实施专区“双录”,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大部分银行网点都要求先进行“双录”再购买理财产品或者同步进行。

    另外,银行网点营业场所内通过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也需要先进行“双录”,但目前很多中小银行的自助终端由于技术原因还未能购买代销的理财产品。

    个险渠道和微信投保影响甚微

    此次“双录”新规要求对销售关键环节录音录像,而所谓的关键环节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产品介绍。销售人员介绍产品信息及特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等;二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三是合同材料展示,销售人员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四是填写投保单、投保声明、保单回执签字等。

    根据前述《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惠州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建议,针对《通知》要求,可以微信上投保,不用进行“双录”,并且有纸质保单,安全可靠,投保后只要签收保单,依规定完成电话回访即可。

    “个险渠道还没有需要‘双录’的情况,因为只有销售投连险或向60周岁以上客户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才需要。”惠州多家险企的销售人员透露,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还没有完全推行“双录”系统,落地“双录”还需要一个过程。

    为省去“双录”的环节,另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则告诉记者,如果老年人买保险的话,最好投保人是年轻人,这样就可以免去“双录”环节。

    同时,记者通过电话采访部分民营保险经纪公司获悉,通常经纪公司会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是否实行“双录”也要看对应的保险公司要求,如果保险公司方面没有要求实施“双录”,则不用“双录”。

    此外,对于“双录”视听资料的保管,《通知》规定,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投诉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产生业务员误导等纠纷,可以此举证到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从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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