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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司法救济全指南:施虐者不仅会坐牢,还将面临惩罚性追偿

幼教机构中的虐童行为并非最近才有,2012年的温岭虐童事件至今仍然历历在目。而如今呈现出了多发态势。彼时,刑事立法对于虐童行为并无专门罪名,虐童行为即使在被披露后,最终并未入刑的结局并不少见。对于增设专门罪名惩治虐童的呼声曾一度高涨。

这一刑事立法空白最终在2015年9月得以填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增设了相关罪名,可以实现对虐童行为的专门惩治。《刑(九)》的这次修改,还增设了职业禁止的处罚措施,也是对虐童行为的专门惩处措施。第一财经1℃记者采访发现,依据现有法律框架,已可以在追求刑责之外,谋求更大范围,更具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行动。

另据1℃记者对中国裁判文书大范围检索,《刑(九)》出台后,已有多个相关“虐童”判决案例可以参照。在刑事处罚之外,民事诉讼索赔成为重要解决路径之一。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士建议说,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考虑对实施虐童行为的人及其所在机构进行惩罚性赔偿。

惩治虐童曾存刑事立法空白

2012年10月24日,几张幼儿园虐童图片引爆舆论,图片中小孩遭遇的多种虐待令人发指,当日,这组图片的发生地被查实为浙江省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虐童实施人为该园教师颜艳红。事发后,颜艳红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事发后,颜艳红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经过当地警方深入侦查,认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这一结论曾引发强烈争议,此后,“虐童行为定罪为何如此之难”的讨论始终没有间断。

温岭虐童案的视觉刺激,让公众难以忘怀。

1℃记者检索发现,在这起虐童案之前及以后,全国各地的虐童事件屡有发生,见诸报端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除了一些造成幼儿严重伤害,最终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的以外,与温岭虐童案类似的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但依然性质恶劣的事件,大多以对涉事教师开除、治安拘留等处罚结局。

在当时的刑法中,没有专门条款来对虐童行为作出处罚。刑事立法的空白,也让一些幼教从业者心生侥幸,认为轻微的虐童行为“无所谓”。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当时就曾多次呼吁,虐童必须入刑。我国原则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比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大多是倡导性的,不足以保护儿童免遭伤害。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类似规定,但不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

《刑法》新增罪名及职业禁止条款

上述刑事立法空白的局面在2015年9月得以终结。2015年9月,《刑(九)》通过,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刑(九)》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新条款即为“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

除了增设了该款新罪名,《刑(九)》在第一条即作出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上述这一款职业禁止处罚与新增的这款罪名在一些案例中得以共同使用。

2015年9月,浙江省绍兴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骆锦勇撰文指出,《刑(九)》增设该条款之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作为犯罪表现形式之一予以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针对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规定了虐待罪,第二百四十八条对被监管人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对虐待家庭成员以外的被监护、看护对象专门治罪,一直存在着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现实中即使发生了类似行为,并且确实需要运用刑事法律调整时,也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样一来,不仅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打击,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董文蕙也指出,《刑(九)》出台以前,国内幼儿园的虐童事件也有发生,甚至出现一些性质恶劣的事件。2012年10月,浙江温岭幼师颜某虐童案,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颜某最终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在事件以外又引发巨大争议。但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司法机关当时的这一处罚并无不妥,因为针对幼儿的虐待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具备虐待罪的“家庭成员”之主体条件,且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轻伤”程度。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分析说,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作为一款新的罪名,其说涉及的被监护人、被看护人主要就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生病的人、残疾人这四类。也就是说,这条罪名是惩治虐童行为的专门罪名。按照规定,如果虐待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就意味着,以各种虐待手段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将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从当前的几条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新增罪名定罪量刑,摆脱刑事立法空白,还是设置职业禁止的附加处罚。对虐童行为的处罚不可谓不完备。

面对虐童行为依然多现的情况,除了法律层面的规制,还需要对整个行业的业态进行规范。董文蕙建议,刑法是制裁规范,也是行为指引规范,应该通过个案的警示教育,让幼教从业人员对自己工作心存敬畏,知道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严格管教、适度惩罚可为,但对孩子精神肉体的折磨摧残绝对不可为。

法律新规出台后已有多起判例

1℃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刑(九)》实施后,该网收录的这一罪名的判决共5例,其中的两例即为吉林省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的案件。央视11月25日的报道中再度详细介绍了这起案件的后续情况。报道披露,虽然这起案件过去了两年,但还有两名受害儿童在接受心理疏导和教育,有孩子拒上幼儿园,有两户家庭干脆直接搬离四平市。

其余3例分别发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辽宁省建平县。

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建平县的两起案例,涉案幼儿教师为宋某、王某,案情也均为这两名幼儿教师所照看的孩子吵闹、不睡午觉,时间久了两人便心生厌烦。为此用大头针乱扎幼儿的脚部、上身等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伤情。这两起案件中,涉事的两名幼儿教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九个月。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对宋某的一审判决中专门提到,宋某的伤害行为对孩子们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呼和浩特市的案件案情为:赛罕区香榭花堤启辰幼儿园幼师任靖、刘志娟,因所照看的孩子刘某淘气、不好管、经常打院内的别的孩子,任靖、刘志娟因此多次殴打刘某,致使刘某出现脸部红肿有挫伤、流鼻血等症状。经法医鉴定,刘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任靖、刘志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三例判决中均包含关于禁止从事幼教等看护行业的判决条款。宋某、王某被禁止从业三年,任靖、刘志娟被禁止从业一年。但吉林四平红黄蓝案件中,对4名教师的判决中没有出现禁止执业的处罚。

民事赔偿可考虑惩罚性赔偿

追究虐童行为者的刑事责任,已摆脱了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在刑事手段以外,向虐童者及其所在机构进行民事索赔是另一法律路径。

法律公益组织“尚法团队”负责人、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君元对1℃记者说,他曾代理过大量法律援助案件,其中包括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以虐童案为例,幼儿作为被害人一方,在实施加害行为的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被害方一般都会主张民事赔偿。

与成年人不同,幼儿年龄还太小,极其容易受到心理上的严重伤害,甚至影响其一生的成长。因此,在这类案件的援助中,除了诉讼的技术手段外,如何帮助抚慰受害儿童的心理伤害,也是一个大的问题。

“律师不可能都精通心理抚慰,只能在案件援助过程中,尽力去帮忙寻找此类的资源”。康君元表示,结合一些法律援助实务来看,心理抚慰,要么来自社会公益组织,要么就只能是家长花钱找心理医生。这部分花销,在民事索赔中要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提出。但往往最终得到的精神损害金,远远低于实际用在这方面的花销,或者即使得到了理想的赔偿,受害儿童受到的心理伤害究竟能不能完全弥合,并不太容易衡量。

对于此类民事诉讼的法律技术问题,康君元表示,如果作为加害人一方的幼儿教师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案件进行过程中,法院一般会通知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就将以刑事附带民事的流程办理。但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就不能被支持,加害人所在的机构也不能被列为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

康君元说,按照司法实践,如果受害方在刑事审理中明确放弃了附带民事诉讼,而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如果在对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单独就机构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比较容易获得支持。

1℃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关于虐童事件中幼儿教师被追究刑责后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例尚没有收录。前述5起刑事案件中,仅任靖、刘志娟案的判决书中提及,任靖、刘志娟在事发后主动向受害儿童赔偿5万元,并获得了谅解。其与4起案件,判决书中均没有关于民事赔偿的内容。

康君元建议,鉴于在刑事立法完善后依然频发的虐童案件,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于确实实施了虐童行为,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幼儿教师或其所在机构,进行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当前国内尚无相关案例,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支持。如何进行惩罚性赔偿,有待立法和司法机关进一步考察。

“虐童”事件引发的其他纠纷启示

1℃记者梳理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两起与虐童相关联的案件,均为名誉权案件。

一起为山东省威海市格林幼儿园起诉五名家长名誉侵权案。这起案件的案情为:2013年6月20日,在这家幼儿园就读的一名幼儿的家长从别的孩子处得知自家孩子被老师打伤,这名家长回家后发现孩子的腿部确有伤痕。另外两名儿童也在同一时期出现了膝盖不适,夜间易惊醒的症状。3个孩子的5名家长随即找到园方交涉。一名老师称是见到一名孩子不听话便批评,于是拿起棍子打椅子,抬手时失手打到这个孩子的腿部。

由于交涉沟通未果,5名家长于2013年6月27日下午及7月4日下午举着写有“暴力格林”、“为什么虐待孩子”等纸牌在格林幼儿园门口处。2013年6月28日,网名为“航空小生”在爱威海社区,网名为“杰拉德”在威海信息港分别发表了文章题目为《控诉幼儿园虐待幼儿》的帖文,介绍了该幼儿园老师体罚学生的情况。

格林幼儿园随即认为这5名家长的行为侵犯了园方的名誉权,起诉要求五名家长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在案证据,五名家长所举牌的内容夸大了相关事实,容易让公众产生格林幼儿园处普遍存在暴力、虐待儿童的看法,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公众对该园的评价降低,构成了名誉侵权。五名家长出于对园方的不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仅在局部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其实施的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无论是其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侵害后果都较轻微,只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相当的民事责任:即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同等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五名家长在格林幼儿园门口处以书面形式向该园赔礼道歉,驳回该园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名家长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另一案件为发生在北京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李蒙(化名)的儿子乐乐(化名)在位于北京市天通苑的的一家幼儿园就读,2014年,乐乐办理了离园手续。经李蒙要求,园方提供了乐乐在幼儿园2014年10月13日这一天以及2014年10月17日上午的生活和学习的视频资料。李蒙看过视频后,指出园方的教师对乐乐有暴力行为,双方自此产生争议。

2015年6月1日,李蒙将写好的文章交由朋友通过一个微信公众号发表。该文章详细介绍了乐乐被园方教师虐待、殴打长达两年的情况,并附有一段视频。该视频显示乐乐确被一名该园教师推倒在地。这篇文章严厉指责园方在事发后推诿、抵赖的情况。

文章发布后,园方注意到文章,很快写了一封致该园家长的信,园方在信中称,李蒙发布的文章属于“不实报道”,已经进行了投诉并准备进行起诉。实际情况是乐乐“具有特殊儿童倾向”,有“异常”、该园“安排专家给予观察”,“加派教师给予特殊看护”,“孩子不断出现异常表现”。这封公开信共散发了100多份。

李蒙随即向法院起诉,认为园方的这一公开信侵犯了乐乐的名誉权,要求园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蒙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方为了维护己方形象,以公开信的方式就李蒙发表的文章内容向家长进行解释,其手段并无违法之处。但在该公开信中,园方用大量篇幅、以事实陈述的方式对乐乐进行了描述和评价,并使用了“具有特殊儿童倾向”、“异常”、“孩子不断出现异常表现”等词汇,园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乐乐具有上述情节,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园方虚构周乐乐“具有特殊儿童倾向”等涉及个人隐私事项的事实,并以书面形式向幼儿园的百名家长公然进行宣扬,使受众容易产生乐乐是“特殊”、“异常”儿童的错误理解,确会对乐乐的名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园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乐乐的名誉权。二审法院改判园方向乐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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