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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理联手他人设局骗走酒厂1个亿

  银行或者银行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购买一定数量白酒,酒厂就会在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定期存款。这本是酒厂为了提升白酒销量推出的活动,结果却被人钻了空子。一银行经理联手他人骗走酒厂1个亿。近日,江苏省检察院官方网站披露了这一案件,6名被告获十五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陶维洲

  买酒就存款,10多名中间人想得好处

  2012年,江苏某酒厂为了提升白酒销量,推出了一项吸储购酒业务,即由银行或者银行指定的第三方购买酒厂一定数量的高端白酒,酒厂即在该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额的一年期定期存款。根据吸储购酒政策,促成吸储购酒业务的酒品经销商可以获得购酒金额15%的返利。

  2013年初,经人介绍,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经理季某与酒厂的上海经销商陈某龙结识,准备通过促成吸储购酒业务赚取好处。为了寻找愿意承接吸储购酒业务的银行,他们通过十多名中间人的层层居间介绍,最终联系到了牛某,并由牛某联系郑州某银行的市场营销部经理郭某来完成这笔交易。

  在消息层层传递过程中,中间人都提出了自己的分成要求,最高的要求分得存款金额的15%,最低的也要求为存款金额的1%。根据中间人提出的要求,分成金额早已远远超过购酒款的15%,按理说这笔交易是不能做的,但郭某却另有打算。

  银行经理设局,1亿资产被瓜分

  原来,郭某曾帮助朋友单某借款,但单某迟迟没有还款,他自身压力很大。于是,他和单某商量,计划将酒厂存入的存款私自转出给单某。两人商定计划后,便开始实施。

  2013年4月8日,酒厂安排会计陈某悦、伏某到郑州接洽。为了签订合同,十多名中间人也到了郑州,并作为“购酒方”和酒厂代表进行磋商。

  4月10日,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名义上的购酒方与酒厂签订协议,约定:酒厂在郭某银行开户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排第三方将1000万元购酒款划入该账户,酒厂则于当天汇入9000万元,凑足1亿元,并存一年定期。

  协议签订后,中间人之一的陈某便带两个会计到郭某处办理开户。陈某悦提供相关资料后,郭某以需要拿下楼去审核为由,让刘某冒充银行员工将这些资料复印。之后,郭某以缺少材料为借口,称无法办理开户,将开户资料退给了陈某悦。

  随后,根据这些复印件,单某安排任某伪造酒厂公章,到另一家银行开了账户。之后郭某将这个假账户作为新开账户告诉酒厂会计陈某悦。

  接着,单某又伪造了1000万元购酒款汇入的电汇凭证。当年5月21日,酒厂在以为购酒款已经到账的情况下,将9000万元打入被单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假账户。

  收到钱后,单某即在郭某的配合下,安排牛某、刘某、张某等陆续将上述资金转出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居间费。2013年5月22日到6月8日,9000万元被陆续转出,酒厂价值1000万元的白酒也被一干中间人分掉。为了蒙骗酒厂,郭某、单某等人还伪造对账单定期寄送到酒厂。


  存款到期案发,6名涉案人员均获刑

  2014年6月初,酒厂认为1亿元定期存款已经到期,安排会计伏某去郑州办理转款。郭某知道事将败露后外逃,单某设法稳住伏某。到了当年7月18日,伏某到银行准备将钱转走时,得知账上没有钱,这才意识到被骗。

  当年7月26日,酒厂报案。单某、郭某、任某、陈某、牛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嫌疑人刘某则于2014年8月30日主动投案。之后,郭某、单某、牛某分别退出赃款580万元、700万元、78.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两百万元。牛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6人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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