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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再防险资被利用

    晨报记者林劲榆报道 昨天,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新规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
  保监会表示,从公司法角度上,所有的重大表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三分之一是一个反向制约结点,一旦超过三分之一,单一股东就具有一票否决权了。
  新规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新规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等四个类型,并对持股年限作出明确规定,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
  办法还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着力解决资本不实、虚假出资等问题。
  根据负面清单,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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