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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海关两科级干部合伙受贿209万案二审判决

  正义网钦州12月22日电(通讯员 李亮)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广西南宁海关隶属钦州保税港区海关主任科员周甦、物流监控科副科长梁超鹏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周甦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梁超鹏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二人刑期增加四年至三年不等。

  2015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周甦、梁超鹏经商量后,利用其二人担任钦州保税港区海关官员职务之便,为韦某某采取以高支棉纱冒充低支棉纱报关、以木浆名义报关从中夹藏高值品的方式走私货物提供帮助,使韦某某的走私货物能顺利通关,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并分四次收受韦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090000万元。

  该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放纵走私罪分别判决周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梁超鹏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审理认定两被告人共谋利用职务便利,为韦某走私货物顺利通关提供帮助,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但又以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两被告人的受贿行为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金额为由,不予认定两被告人受贿犯罪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经反复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得到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最终成功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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