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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出台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实施细则

  近日,桂林市委印发《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适用情形等。该《 细则》的出台,为桂林市各级党组织规范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提供遵循。


    《细则》共7章37条,主要分为三大板块。第二板块是《细则》的主体部分,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各种形态的具体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处置方式、程序以及综合运用情形和条件等。以第一种形态为例,《细则》规定,“被反映人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反映问题笼统,线索不清,难以查证核实的”“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或者可以免于党纪处分的”“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等9种情形,适用于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责令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6种处理方式。


    “县区纪委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普遍反映适用情形应当有个标准,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因此,《细则》根据桂林市探索实践,充分参考自治区纪委下发的《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导意见》,学习借鉴外省的经验做法,列出了9种情形。”桂林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细则》还具体细化了第二、三、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处置方式以及程序等,让《细则》更有指导性和操作性。


  为确保“四种形态”转化运用的政治、社会和纪律效果,《细则》还就“四种形态”的运用进行了规定:“主动并如实交代自己错误事实问题的”“检举、揭发他人错误事实或者提供他人错误事实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主动挽回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等6种情形,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细则》还规定,“对党不忠诚、不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违纪情况且情节严重的,甚至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为他人通风报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特征明显的”“贪污受贿数额虽然不大,但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给国家集体造成了重大损失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且正在开展调查工作的”等6种情形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不能进行转化。


    《细则》还明确规定,符合“四种形态”转化条件的,由纪检机关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审批。在报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的,应当报上级纪委核准,经上级纪委常委会审议批复后,下级纪委再根据处分审批和干部管理权限以及有关规定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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