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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偷来的钥匙入室盗窃1.8万余元首饰

手头拮据,居然想到了盗窃来缓解,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马某是榆林市榆阳区人,今年34岁,201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8月,马某用其盗窃来的受害人李某家中锁匙,进入受害人李某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阳光城小区的家中,窃取李某存放于家中的离婚证、金项链两条、玉石挂坠一条、金手镯一只。案发后已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周大生牌金手镯1个,重34.424克,认定价格为11980元。2、老凤祥牌金项链1条,重11.811克,认定价格为4110元。3、周大生牌金项链1条,重4.084克,认定价格为1421元。4、翡翠吊坠1个,2012年9月购买,2017年9月16日被盗,认定价格为1200元。以上四件标的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8711元。
   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马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
   通讯员 榆阳法院 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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