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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0万玉石在停车场丢失 法院判停车场负责赔偿

  2017年6月17日,原告麦某将自己一块重4.5吨、价值20余万元的玉石和一辆车放在被告管理的陕西省某停车场,由被告代为保管,每天保管费10元。原告在停放的车辆上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让被告有事电话联系他。之后,等原告要取回该玉石时,被告却称2017年7月21日晚,他人自称原告朋友,并用手机出示被告给原告所出具的收条,要将原告放置的石头拉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联系的情况下,同意其将该石头拉走。而原告表示自己从未让别人取走该玉石,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新城区法院。

  新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并未订立书面保管合同,口头表述也不尽明确,但从双方庭审陈述和在实际履行中的行为分析,首先,被告同意原告将车辆和石头放在被告处并承诺保证涉案标的物的安全;其次,没有被告的同意许可,如此重物不会丢失;其三,被告收取了原告的保管费用。故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保管期间,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丢失,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所称他人将涉案标的拉走,应属另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四条 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华商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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