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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杀人案凶犯死刑复核这7个关键词值得注意

  来源:长安街知事

  原标题:“米脂杀人案”凶犯死刑复核的7个关键词

  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发生的“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7月2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陕西高院现已复核终结。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庭宣判时,赵泽伟表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1日给被告人赵泽伟送达了刑事判决书。送达后,赵泽伟于当日19时38分向米脂县看守所提交自书的“不上诉书”材料一份,该“不上诉书”写明:“我选择不上诉,我对不起死者家属和他们的孩子,他们承受了世界上最大的痛苦。那么多受害人的痛苦,我难以原谅自己的罪。”因7月11日给被告人赵泽伟送达了刑事判决书,其上诉期限应截止7月21日,但7月21日是星期六,属法定休息日,故其上诉期限顺延至7月2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遂于7月23日前往米脂县看守所,讯问赵泽伟该“不上诉书”是否系其自己本意并书写,赵泽伟予以肯定回答。同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知赵泽伟,当天系上诉期限最后一天,其是否坚持不上诉?赵泽伟再次明确表示自己不上诉。7月24日,上诉期限届满,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开庭审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赵泽伟仅因工作、生活不顺而迁怒无辜,心生怨恨,继而图谋报复,持刀疯狂捅刺放学学生,发泄私愤,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对赵泽伟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情回访

  4月27日18时10分许,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在放学途中遭遇恶性袭击,导致19名学生受伤,其中9名学生死亡。嫌疑人在行凶过程中,被过往群众和闻讯赶来的保安、师生、民警合力制服。

  4月28日,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赵某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2018年5月28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杀人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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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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