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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规范广场舞活动 禁止扰民、非法敛财等四类行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 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通知提出,广场舞健身活动依然存在场地不足、噪音扰民、管理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健身群众抢占活动场地的冲突,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通知强调,各级体育部门积极引导场地管理单位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规范,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同时,通知表示,体育部门对辖区内广场舞健身团队进行摸底,鼓励其在县级体育部门备案;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广场舞健身团队登记成立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指导、支持各地广场舞健身社会组织联合成立广场舞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县级体育部门对备案的广场舞健身团队在健身场地、人才培训、活动交流等方面提供帮助。鼓励各级老年体协、农民体协、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以及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利用场地、人才和技术资源,为广场舞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协调、解决广场舞健身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通知要求,各级体育部门要将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建设纳入城乡“多规合一”,纳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规划,纳入15分钟体育健身圈,与其他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统筹安排。鼓励适合广场舞健身的体育场地在发挥原有体育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不同健身项目开放时段,采用分时段办法向广场舞健身爱好者开放,有效提高体育场地利用率;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以及“金角银边”等城市空置场所,为广场舞健身爱好者提供活动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体育场地向广场舞健身爱好者开放。体育部门要对辖区内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进行摸底、登记,并积极推动场地管理单位在场地平整、适用电源、夜间照明以及其它配套设施等方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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