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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还大量购买 女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正义网福州11月29日电(通讯员 刘海燕)明知对方向其出售的物品系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近日,福建省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7月底的一天,万某、石某(另案处理)潜入被害人连某位于连江县琯头镇大众中路131号香明批发部内盗走中华、红七匹狼、芙蓉王牌等大量香烟,后由杨某(另案处理)将被盗香烟带到马尾中建混凝土公司对其同事进行销赃。

  薛某以每条100元的价格分两次向杨某收购共计10条软盒红七匹狼、86条硬盒红七匹狼牌香烟。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香烟共计人民币14500元。

  2016年12月的一天,万某、石某、杨某共同在被害人郑某位于连江县琯头镇龙华新村某涛便利店内盗走中华、南京九五、七匹狼牌等大量香烟,后由杨某将被盗香烟带到马尾中建混凝土公司对其同事进行销赃。

  被告人薛某又以每条100元的价格收购20条硬盒红七匹狼牌香烟。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香烟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16年12月28日公安民警在马尾中建混凝土公司以涉嫌盗窃罪抓获杨某,被告人薛某明知上述香烟系犯罪所得仍将其收购剩下的香烟交由其家属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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