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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跑水洗衣皂成泥 开发商担责五成

亚心网讯(记者 李雯 通讯员 潘虹)市民谢斌(化名)做日化生意,他在首府一小区买了4间地下室作为存货的仓库。不料,水管老化发生爆裂,淹了地下室,仓库里价值36万余元的洗衣皂也遭了秧。

谁该为业主的损失负责?11月5日,记者从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开发商、物业和业主都为此承担了不同比例的责任。

【案情】

谢斌今年47岁,在仓房沟路一小区购买了4间地下室,用于存放货物。为了便于管理,谢斌私自将间隔墙打通,把4小间连成了一个大间,放了满满一屋子的洗衣皂。

今年1月,谢斌接到雇工的电话,说地下室被水淹了。“我的货都是纸壳包装,大部分洗衣皂都浸湿了,底部的更是成了泥。”他说自己雇了10位工人,足足清理了5天。

随后,谢斌给小区物业打电话,经查,穿过地下室的供水管道老化破裂,导致整体被淹。

“我交了物业费,物业就有责任保障房屋的安全,要赔偿我的损失;开发商把供水管道安装在地下室,这合理吗?”随后,谢斌将开发商和物业诉至法院。

庭审上,开发商解释:“业主擅自拆墙把4间地下室打通,这破坏了房屋结构,一定程度上损坏了水管。况且业主明知道地下室有水管,还把货物摆在水管下面,这是对房屋不当使用,不是我们的责任。”

物业公司也认为自己一方没有过错:“地下室是业主的自有部分,我们没有权利管理。发现漏水后,我们第一时间关闭了阀门,避免了损失扩大。”

【裁判】

法院认定谢斌的损失标的为365660.8元。10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担责50%,赔偿谢斌财产损失18万余元;物业担责30%,赔偿损失10万余元;剩余部分由谢斌自己负责。

【释法】

主审法官介绍,谁是侵权责任主体,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官来到地下室现场,看到阀门处水管老化严重,“将公共管道安装在卖出的地下室内,给后期维护造成障碍,也给业主造成了安全隐患。因使用材料质量问题导致损坏发生,开发商应担责50%”。

法官认为,物业一方没有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对于公共管道在别人地下室无法维护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应担责30%。而谢斌私自改造地下室,一方面扩大了损失,另一方面他对房内设施的安全隐患没有做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应自行担责20%。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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