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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摩托车撞伤人 海口一男子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天涯法律网讯(吴达忠)海口男子陈某某在家午饭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途经石山镇某路段时撞上一电动车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海口秀英区法院近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28日中午,陈某某在海口市石山镇自家吃饭喝酒,饭后驾驶着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永兴镇。当天13时20分许,陈某某从永兴镇返家途经海口市石山支线1.5公里路段时,其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和电动车乘客陈某某倒地,两车受损。

  随后,经海口市交警支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陈某某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协议,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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