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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检察机关全面启动改革试点亮出一“大动作”

  原标题:检察机关推行“捕诉合一” 多律师建议对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 |政解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在深入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行内设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捕诉合一”成了当下检察机关的一个“大动作”,近期,多地检察机关已全面启动改革试点。改革背景之下,多名律师建议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以保证律师充分有效参与案件。

  何为“捕诉合一”?

  所谓“捕诉合一”,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和审查起诉,从过去的多部门分开负责,改为由同一部门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负责。

  今年7月25日,最高检在深圳举办大检察官研讨班,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当时提到,下半年,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实行批捕起诉合一。根据最高检消息,陕西等地已全面启动“捕诉合一”改革试点;上海已出台“捕诉合一”办案规程;深圳试点“捕诉合一”后的首案已批捕。

  “捕诉合一”有何影响?

  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改革后,原本只负责案件审查起诉、出庭的公诉人,现在要将工作提前,负责案件审查批捕。这一内部职能调整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

  近日,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举行,10名律师共话“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多人提到,其带来的一个直观影响即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避免重复劳动。具体来说就是,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批捕时对案件已有了解,到公诉时对案件更能做到心里有数。此外,也更利于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随最高检到地方调研“捕诉合一”,他在参加讨论时说,这一改革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重心前移,在批捕阶段就要做通盘考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此前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提到,审查逮捕属于司法权,更具中立性;而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权力更加积极。

  多名律师也谈到,改革后,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就难免会用起诉的标准来考量案件,在没有出现大反转的情况下,检察官一旦批捕了案件,很大可能会提起公诉。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多名专家和律师对“捕诉合一”改革后律师的辩护空间受到压缩表达了担心。陈卫东就提到,“捕诉合一”势必会以简化、弱化诉讼环节为代价,但不能以损害程序的公正为代价,更不能挤压律师辩护的空间和时间。

  北京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的观点是,具体操作中,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律师的辩护难度可能会增大,“公诉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就可以介入案件,在证据掌握上更占优势,可能很快就可以起诉到案件,中间律师参与到案件中的周期可能会缩短。”

  律师建议:

  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对于“捕诉合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多名律师在论坛上建议,对审查批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以便律师更充分参与案件。

  北京尚权律所主任毛立新谈到,“捕诉合一”后,是否逮捕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分水岭,捕前辩护的重要性凸显。但根据目前的立法和实践状况,审查逮捕阶段的律师辩护,面临一些制约因素,如侦查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逮,往往不通知律师,使律师难以及时介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目前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审批程序,缺乏三方参与的诉讼构造,律师介入和发表意见均没有平台。

  为了充分发挥审查逮捕程序的审查、过滤功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毛立新建议,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采用听证的方式,听取侦、辩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北京大成律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认为,应当增加诉讼化的相关制度,增加监督和制约,比如在审查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举办听证审查会议等。

  北京京都律所主任朱勇辉赞同这一建议,通过采取公开的方式,多方参与;此外,“要将批捕阶段的辩护权落到实处,建议将‘可以’听取律师意见改为‘应当’听取,同时赋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通知律师的义务。”

  陈卫东也说,在审查批捕环节推进诉讼化,将是检察机关的明智之举,“对于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必须逮捕的,必须要羁押。除此之外,就是解决案件当事人捕与不捕、是否要羁押的问题,听证也不是庭审,必须坚持简约,双方把事实证据说清楚,由检察官做决定。这种程序也会是律师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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