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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之后补发并不完事检察机关依然追责

  正义网恩施1月31日电(通讯员 高雅)“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近日,随着一审法院的一锤定音,由湖北省恩施市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终于告一段落,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终于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据悉,被告人马某某系张家口市捷欣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来恩黔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签订路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4年7月工程完工。工程建设期间,彭某、石某某等10人在被告人马某某工地做工。被告人马某某在工程完工后未结清工人工资,并于工程完工前两个月就离开咸丰,经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指令后仍不支付。同年12月咸丰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通过办案民警的督促,2015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将拖欠的***万余元工资发放到彭某、石某某等人手中,但被告人马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后,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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