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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要求政府加大投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邓杏子)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正式施行。作为国内在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后的又一部法律,《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不仅对建设、运行、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也对国内公共图书馆乃至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新法中明确,为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建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

  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共计3153个,平均每43.85万人拥有1个以上县以上图书馆,每3045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立有1个县以上图书馆,人均拥有藏书量为0.652册,相比往年略有增长。但总体来看,国内公共图书馆的设施网络并不健全,无论是人均藏书量还是公共图书馆建设数量等都有待提升。

  数字化建设方面,《公共图书馆法》要求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则应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总体来看,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在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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