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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美丽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美丽,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可镇新东街青龙巷231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11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翟美丽在武川县可镇青山路李俊超市门前的隔离带上捡到被害人李四仁遗失的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行的金牛卡三张。随后被告人翟美丽到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分社的人工柜台从捡到的金牛卡中的两张内取出现金17600元人民币。其中账号为6229760500600170532的金牛卡取款人民币600元,账号为6229760500600698557的金牛卡取款人民币17000元。

[裁判结果]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翟美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翟美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自行辩护意见。

武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从银行柜台支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翟美丽于2016年11月17日去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美丽系初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款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1月20日武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内0125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翟美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翟美丽没有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翟美丽用捡到的信用卡从银行柜台支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翟美丽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如下:信用卡诈骗的集中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除了实施以上四种行为之一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界定盗窃或者诈骗的关键:要看其取得银行卡的手段和主体是什么。如果是银行保安捡到的,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捡到的东西应当归还,而不能占为己有,但这种行为也不是盗窃行为,而是一种侵占。但是,如果是普通公众,他在随后的取款过程中,就是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界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如果信用卡是盗窃来的,那么以后的使用行为,就是盗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在分析中,对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我国刑法规定拾得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行为,应该以侵占罪定罪处罚。侵占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对象与合法持有的对象应当是同一的,个人信用卡用为存取款的凭证,银行按照“见卡如见人”的规定进行兑换,拾得了信用卡几乎就等于获得了存款,故信用卡符合财物定义。被告人拾得了信用卡拒绝交公,而是自己去银行取款之后占为己有,所以应该定为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要鉴定到底是盗窃还是信用诈骗,关键看被取过走的钱是谁的,也就是被侵吞的客体是谁。如果是银行的话,有可能构成盗窃和诈骗。但如果这个钱属于客户个人的话,则应当是盗窃。被告人在取钱的时候,客户并没有主动处分自己的钱,钱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取走的,是一种秘密窃取的手段,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银行的信用卡作为取款的唯一凭证,储户只要持有信用卡并填对密码,意味着此卡所有人和持有人的权力是一致的。所以,当取款人并不是原先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没有受所人有委托时,此时持有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冒领行为。因此,被告人翟美丽以非法占的故意,采用隐瞒真虚构事实的方法从银行柜台支取他人现金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翟美丽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后并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了被告人翟美丽的刑事责任。

社会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捡到信用卡取钱和捡到现金是一样的,只是违反道德义务,但并不违反法律,这种认识是错误并且有害的。捡到信用卡取款和捡到现金消费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捡到他人信用卡并进行冒用的,属于刑事犯罪。而后者属于不当得利,拾到者如拒不返还将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人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才不至于因为不懂法律而违法,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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