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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邀您建言《快递暂行条例》 去年扬州共受理快递投诉26件




    随着网购成为主流消费模式,快递业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比如暴力分拣、快件损毁或丢失、个人信息泄露等。近日国家《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中消协联合包括扬州市消协在内的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公开征集消费者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意见、建议。针对如何兼顾落实实名制和保护个人隐私、未保价包裹丢失到底应如何赔偿,记者进行了采访。如果你有好的意见、建议,或者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在8月22日前都可以提出来。

    现状

    弄丢物品拒不赔偿时有发生

    近日,***法制办再次就“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前段时间,中消协组织专家、律师对“意见稿”进行初步研讨,梳理出部分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不少快递服务中的热点问题,如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赔偿等。中消协从即日起与各地消协,共同就“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

    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去年全市消协共受理快递投诉26件。消协人员表示,此类投诉涉及服务质量的较少,多数是因快递寄收环节不规范而延伸的投诉。投诉主要集中在快递员要求先付款后验货,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寄放快递等。许多涉及电视电话购物的快递,因快递单中寄件方信息过于简单或不真实,导致消费者无法维权。此外,弄丢消费者物品,拒不依法赔偿的投诉也时有发生。

    保价

    是否会加重寄送人责任?

    “意见稿”第20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第二款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昨天,记者从市区几家快递公司了解到,他们对每个客户都会建议保价。一快递公司杨姓人员表示,他们公司的保价费用在千分之五。

    对此,也有市民认为,消费者到底需不需要保价,值得商洽。毕竟快递服务不同于邮政普遍服务,它是纯市场经营行为。无论是否保价,快递企业都负有将快件安全、及时、完好送达的义务。在快递领域,让寄送人进行保价、购买保险,是否会加重寄送人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使其自行承担快递业务的经营风险?“贵重物品”如何衡量,应该有个标准。

    赔偿

    未保价的如何赔偿应明确

    “意见稿”第25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今年年初,邗江蒋先生通过快递,将一件新买的羽绒服寄给外地亲戚,结果快件寄丢。蒋先生提出全额赔偿,快递公司称,蒋先生未办理保价业务,依据《邮政法》规定,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因此按20元快递费的3倍赔偿,即60元。但羽绒服实际损失远远大于60元。

    消协认为快件不是邮件,不适用《邮政法》。《合同法》规定:运输人即快递公司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没有约定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计算。蒋先生购买衣服发票显示价格为500元,最终快递公司同意退20元快递费,并给予400元补偿。

    邗江区消协人员表示,此类涉及未保价快件丢失的投诉非常多,快递企业到底应如何进行赔偿,新条例应该予以明确。此外,如果快递企业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定赔偿额度为快递运费的几倍,这样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维权志愿者赵先生认为,如果快递公司把快件寄丢了,就以未保价为由,按运费3倍进行赔偿,这样是不是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导致快递公司更有恃无恐地丢东西。

    签收

    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意见稿”第23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去年“双11”,家住运河一号公馆的纪女士从网上买了件衣服,快件还没到,却发现已签收,签收人名字叫“草签”。到单位传达室一查,原来传达室人员因关系熟,货到付款帮她付了账。快递人员“草签”收款后离开。 

    纪女士打开包裹一看,衣服上有颗扣子开裂,跟卖家商量换衣服,但卖家称,纽扣应是途中压碎的,建议她找快递公司。纪女士给快递公司打电话,对方回复,包裹已签收,扣子开裂不应由他们负责。

    自从小区里多了暂存快件的快递柜,不少快递公司为追求速度,都直接将快件放入快递柜,不再当面送给消费者,这种做法也引起不少争议。对于如何规范快递签收的问题,市民周俊认为,代签人是否有法律责任,新条例应该明确,不是随随便便什么人都可以代签的。代签人也应该履行一定义务,如先验货后签字,妥善保存快件等。如果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记者 羌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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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可将对《征求意见稿》及中消协所列重点问题的意见建议,以及您认为还应提出的其他问题和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kdzxtl@126.com、jsca315@163.com。邮件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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