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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ICO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受香港证券法例规管

21世纪经济报道

9月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声明称,香港及其他地方有愈来愈多以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ICO)来募集资金的活动。视乎个别ICO的情况,当中所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

从证券发售看,ICO一般涉及发行采用分布式分类帐或区块链技术所创造和分发的数码代币。ICO计划营办者或会向数码代币的购买者保证,ICO的所得收益将用作开发代币持有人可于日后使用的数码平台或相关软件。某些代币持有人期望可透过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转售代币,赚取投资回报。虽然在一般ICO中发售的数码代币通常被认为具有“虚拟商品”(虚拟商品本身并非“证券”)的特点,但香港证监会最近观察到某些ICO的条款及特点,可能意味着有关数码代币属于“证券”。

在ICO中发售的数码代币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拥有权权益,便有可能被视为“股份”。

举例来说,代币持有人可获赋予股东权利,例如有权收取股息和有权在公司清盘时参与剩馀资产的分配。如数码代币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或债项,便有可能被视为“债权证”。举例来说,发行人可于指定日期或赎回时向代币持有人偿还投资本金和向他们支付利息。假如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计划营办者作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藉此让代币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数码代币便有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

香港证监会称,无论是股份、债权证及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均被视为“证券”。

如ICO所涉及的数码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香港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凡ICO涉及向香港公众提出购买“证券”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要约,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可能须根据法例获得注册或认可。任何人士或机构如在二手市场上(例如在加密货币交易所)从事有关代币的买卖,亦可能须遵守证监会所订的发牌及操守规定。此外,与自动化交易服务和认可交易所有关的若干规定,或适用于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业务活动。

香港证监会表示,鉴于ICO涉及的数码代币是以匿名方式持有或进行交易,它们本质上构成重大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香港证监会在2014年1月16日的通函中提醒持牌法团及有关联机构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适当的预防措施以减低相关风险。投资者亦应注意ICO以及与数码代币有关的投资安排所涉及的潜在风险。由于该等安排和有关各方都是在网上进行和运作的,且未必受到监管,因此投资者可能面对较高的欺诈风险。在二手市场买卖数码代币,可能引致流动性不足或定价波动及欠缺透明度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其有意投资的任何产品或业务项目的特点,并在投资前仔细权衡相关的回报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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