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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豪车“借”手机 两男子获刑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秦达惠 周泽锋)“高富帅”驾驶豪车,以手机无法使用等为由,向路边独行的年轻女子借手机后将手机抢走。日前,龙门县法院对该起抢夺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和1年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和4000元的罚金。

    去年6月9日,被告人阿豪(化名)驾驶一辆白色奔驰轿车来到龙门县十字路口某首饰店门口附近,谎称自己刚从台湾过来,以手机无法使用为由,向在路边行走的年轻女子小丽(化名)借用手机开热点流量将数据文件发回公司,并让小丽上车等待。小丽将苹果6SPLUS手机借给阿豪后,因其急着去上班想要回手机,阿豪便提议搭载小丽去上班,并提出还要继续借用手机。为打消小丽的疑虑,阿豪将一把伪造的奔驰车钥匙交给小丽作抵押,以便小丽稍后换回其手机。等小丽下车后,阿豪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并盗刷小丽手机支付宝人民币500元。

    6月25日,阿豪伙同另一被告人阿军(化名)故伎重演抢得被害人小雯(化名)的手机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6月29日,阿豪、阿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两名被告人将涉案手机等款项全部退回给被害人小丽、小雯,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据悉,两被告人作案用的白色奔驰汽车是租赁而来的,并且被卸下了车牌。“我租奔驰车是为了冒充有钱人,让人容易相信我,方便我用美国华侨的身份骗抢别人的手机。”阿豪供述。阿军供述,把车牌卸下来是因为作案时想躲避摄像头以及防止行驶超速时被拍照。

    龙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豪、阿军无视国法,结伙或由被告人阿豪单独作案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被抢夺手机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814.88元、3513.33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事先有共同的犯意,分工合作,均实施了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两被告人已经退赔被害人,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故在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龙门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阿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阿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近年来,通过驾驶豪车冒充“高富帅”来实施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年轻女性,不要轻信陌生人,尤其是借用手机或进行转账、汇款等涉及钱财问题时,应时刻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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