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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李丽云事件”永不再重演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报道见A02版)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法律更倾向于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优先,这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患者特别是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被过度强调,反倒在客观上导致了“见死不救”事件的频频发生。犹记得2007年北京发生的“李丽云事件”,由于产妇“丈夫”拒绝签字剖腹产,最终导致一尸两命,产妇李丽云可以说是殒命于“丈夫”与院方“签与不签”的拉锯战中。当时事情被报道后,曾引发家属签字制度的全面反思。应该说,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非强制性的、但也有选择的免责救助权,也就是《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可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因为家属拒签导致的生命悲剧还是时不时地上演,“见死不救”这一法律漏洞依然没有被完全堵住。
   医生是患者生命健康的守护者,只有对患者在紧急状况下的医疗机构职责加以明确并保障其履行,才能切实维护患者的根本利益。说白了,到底什么样的状况才算是法律规定中的“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在紧急救助情形下的相应责任又该如何承担?这些问题亟需进一步地细化和分解,才可以最大化地消除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分歧和存在的模糊认识。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里列举了包括“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等五种情形即属于“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在此之下,医疗机构无须近亲属签字即可手术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假如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很显然,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较之以前,更加明晰了医疗机构在处于紧急情况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这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能够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是的,“李丽云事件”已经过去10年了,类似悲剧也该画上个句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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