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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法院试水律师调查令制度 律师持令调查取证效果好


  天涯法律网讯(毛雨佳 蔡莉)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近日向原告海口某房地产咨询公司的委托律师签发调查令,由持令人到被告公司某楼盘对销售成交额信息进行调查取证。这是该案第9份律师调查令,至今为止,龙华区法院共发出28份调查令。
  据了解,目前我国个人的财产、金融、婚姻、企业等信息都存储在公共部门或准公共机构,或者需要调取的材料属于企事业单位保管的信息,律师办案需要调取这些信息时往往存在制度门槛或各种障碍,而这些信息又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能否顺畅获取这些信息也就成了很多司法案件的关键所在。为破解诉讼取证难题,最大程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益、节约司法资源,龙华区法院“试水”律师调查令,取得良好效果。

  近日,在龙华区法院受理的海口某房地产咨询公司与海南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调查取证需要,需向海南某置业公司了解开发的某楼盘销售成交额信息,为便于原告自行调查案件信息,龙华区法院向原告海口某房地产咨询公司的委托律师签发了调查令,由持令人到被告公司对海南某信置业公司开发的某楼盘销售成交额信息进行调查取证。这已经是龙华法院对该案发出的第9份调查令。目前,根据调查令所取得的信息,该案在持续审理中。至今为止,龙华区法院共发出28份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是指法院委托律师在诉讼、执行等环节调查有关事项,持令律师所做的调查视同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有关单位必须在有效期内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的证据。有关单位妨害持令律师调查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钟垂林法官说,调查令能让原告律师合法地去调查取证,对于解决取证难有很大的帮助。

  据龙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钟文渊介绍,调查令制度是龙华区法院继案件“繁简分流”、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化解“案多人少”矛盾举措后的又一有力措施,既增强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将法官从繁杂的调查取证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了审判质效。

  “发放律师调查令是法院司法权的一种延伸,但法院并非将调查权全部移交律师,而是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经严格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才发出调查令。”钟文渊强调指出:“律师调查令的调查范围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等,调查令对律师正确行使调查权有严格的限制,这也意味着调查令的行使对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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