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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违法失信主体将受联合惩戒 涉及市场准入、消费行为等|新京报财讯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鹏)保险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了新进展。8月30日,保监会、发改委等31个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发布,有28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联合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任职资格、部分消费行为、评优表彰等。

  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介绍,保险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从业人员。

  据记者了解,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的当事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会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或分行等方面的依据或参考。

  与此同时,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也可能被限制部分消费行为。备忘录显示,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由于涉及部门众多,联合惩戒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尤为重要。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要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

  记者注意到,保监会在向各单位提供违法失信信息时,会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编辑:李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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