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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被指涉嫌违法违反了哪些法律?

  原标题:“基因编辑婴儿”,违法不?

  一石激起千层浪。11月26日,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

  11月26日晚,国家卫健委也就此事发声:有媒体就“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进行报道。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调查核实,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和科学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两天来,科学界、法学界不少人对上述基因编辑婴儿行为提出质疑。一些法学界人士也提出,所谓的“基因编辑婴儿”涉嫌违法。那么,“基因编辑婴儿”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在微信朋友圈中发了这样一条消息:在法律上,自然人就是自然状态下的人,这是生命健康的自然伦理。这也是全世界都遵守的自然法则。人是主体不是客体。人的生命健康,包括生命的组成部分不可以被机械式创造,不可以按照他人的意志被创制,被转移,被涂销。我们要坚持人作为主体的法律伦理,不许可任何人、以任何创新手段,把人变成客体。生命平等、生命崇高至上!

  孙宪忠表示:人体生命技术很多年前就发展成熟了。但是世界各国均禁止其应用。医学科学家也主动不应用它。现在它在我国出现,是因为我国很多科学家没有经受生命伦理教育、人格伦理教育的原因。这个教训实在惨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接受“政事儿”(微信ID:xjbzse)采访时说,所谓的“基因编辑婴儿”这一说法本身就是炒作,与科学不符,这个说法本身就是对人类的大不敬!

  解志勇表示,众所周知,任何严肃的科学研究行为都彰显了人类对于文明和进步的追求,都是以关怀人类持续发展为终极使命。但是,“人类生殖细胞基因(或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并非如此,这种研究并不是公众所理解的基因科学研究,不仅不是严肃的科研行为,而且极有可能对整个人类的繁衍生息、对整个人类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全球科学界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就其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人类生殖细胞基因(或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可能涉嫌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解志勇强调,“人类生殖细胞基因(或胚胎基因)编辑技术”试验是一种疯狂的冒险行为。目前,对于所谓的“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相关事实还未经权威机构调查清楚,参与主体也是扑朔迷离,因此不能以假定为基础去讨论法律责任。但是,这起事件也给我国的立法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提了一个醒,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和制度设计,严格禁止在生育中编辑人类基因的行为。

  26日晚,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46名律师发布联名声明,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方责任。

  该所律师宋成均接受“政事儿”(微信ID:xjbzse)采访时表示,科技部和原卫生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明确规定: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也就是说,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等技术、在研究范围内获得的人类胚胎,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这个14天规则,防范的就是所谓的‘基因编辑婴儿’”。

  此外,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简称《审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

  宋成均认为,所谓的“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违反了上述行政规章的规定,“应该据此追究相关方的行政违法责任”。

  宋成均表示,对于基因编辑婴儿,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款,但是宪法和民法总则都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基因编辑婴儿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对整个人类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所以,虽然没有具体的法条对此作出惩戒性规定,但是其行为本身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应该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相关各方的责任。”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撰稿/王姝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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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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