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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发布暨实施座谈会举行

  “此次发布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说是深圳最全面、最创新的示范区条例,为深圳未来创新发展提供一个保驾护航的法律平台。”在昨天举行的《条例》发布暨实施座谈会上,专家、人大代表和企业代表们一致给予高度评价,称该条例“温情和严谨相融合”,对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创新活动和发展新兴产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有助于深圳打造更具全球竞争力影响力的创新先行区。

  《条例》出台恰逢其时

  “《条例》出台可谓恰逢其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曙光表示,此次《条例》出台正好契合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部署,也是深圳对一系列创新驱动发展纲要和政策文件的一种回应和贯彻。

  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必须走在前面。刘曙光表示,2010年,深圳市委市政府着眼长远,启动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申报工作。历时4年,2014年5月,***批复同意。示范区条例又经历4年反复调研、研究和修改,2018年1月12日,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一致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

  “30多年来,深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也完成了早期的历史使命。在新时期,支持创新发展已经成为深圳当前最重要的新任务和新使命。”刘曙光表示,在创新驱动方面先行先试,今后深圳立法工作应紧紧围绕打造更具示范引领作用的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区、具有全球竞争力影响力的创新先行区、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等目标,为深圳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这也是今后立法工作最重要、最核心的任务。”

  给创新企业大派红利

  刘曙光介绍,《条例》共九章94条,涵盖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管理服务创新、空间资源配置和社会环境建设等内容,除了把深圳以前创新方面的各种政策、文件、要求、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还把不完善、没有涉及到或不明确的政策通过创新变通完善起来。比如,在《条例》中,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形成一个完整的脉络;明确支持建设以前相对较薄弱的中试基地;以法规形式明确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等一系列创新。

  “在全国范围内,相比其它创新区域和城市,这次是最全面、最创新的一个创新条例。”市人大代表、深圳达实智能董事长刘磅等企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赞誉不绝。刘磅表示,《条例》体现温情和严谨相融合,为深圳持续创新发展提供保驾护航的法律平台。

  “对企业来说,这部条例出台无疑是巨大利好,也为深圳科技政策的长期稳定做了一个保证。”市人大代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会长李继朝表示,融资难一直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拦路虎”,《条例》第四章金融创新,可谓“条条都是黄金”,形成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创投基金、科技保险等多方参与,对创新过程全覆盖的全链条金融体系,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科技创新委主任梁永生表示,作为科技主管部门,下一步将通过调研、征求意见等尽快推出细则,推动《条例》更好落地,并以示范区条例实施为契机,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聚焦“大装置、高平台、顶尖人才、新产业、政策体系、创新文化”,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全球创新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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