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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酒后驾驶 害人害己

酒后驾驶是一种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成为了目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顽症”。醉驾入刑以来,交警部门对酒后驾车的查处一直坚持“零容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酒驾高发态势”。但是,总有一些驾驶人“漏网”,而事实上,很多交通事故就是这些漏网之鱼引发的,在这请看醉驾案例,从中吸取教训。

案情简要:2018年2月11日22时14分左右,廖某新驾驶粤MWJ5XX号小型汽车从兴宁市文化广场红绿灯方向沿东风路往官汕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风路91号门口路段时,与一辆同方向右侧由李某昌(男、48岁、江西赣州市定南县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昌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目前,伤者李某昌在医院治疗,处于昏迷状态,暂未脱离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验鉴定结论:经对双方当事人廖某新、李某昌进行抽取血液样本送梅州市公安局检验,经检验,李某昌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廖某新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目前仍然有不少驾驶员认为喝酒后不被交警查到就是“安全”,把交通安全观念和法制观念抛在脑后,在酒桌上往往过于关注“喝好”的问题,却忽视了“走好”的必要。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各位驾驶员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只有平安才是福。在此倡导每一位公民都尽一份社会责任,亲人之间、朋友之间、同事、同学、同乡之间相互提醒、相互关爱,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曾繁光 罗木君 邓宇彬 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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