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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法院宣判韦桂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庭审现场

宣判现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旁听庭审

  3月27日下午,马山县法院对被告人韦桂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宣判:韦桂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韦桂芬退赔被害人黄某、韦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12.***2万元;韦桂芬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2号9栋2单元209号房,韦桂芬、方某名下位于马山县白山镇江滨西十一巷317号房,李某名下桂AVS257号黑色奥迪Q5小轿车一辆,予以变价,变价所得返还上述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韦桂芬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黄某、韦某等不特定多人非法吸收资金27369.1367万元。

  马山县法院认为,韦桂芬违反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途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韦桂芬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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