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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二审,强化政府对沙漠滩涂等地块污染监管责任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12月22日)上午在京开幕,提请会议审议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出,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目前,向沙漠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法律委员会介绍,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一些城市政府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土地资产,对关、停、并、转、迁企业的生产经营土地进行收储,建议明确政府收储土地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

  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法律委员会介绍,按照有的常委会委员的相关建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增加有关约谈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编辑:王中新 李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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