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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五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一次表决 多年有效”

经多次征集意见,修改后的新版《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30号正式施行。 华商报记者发现,为方便维修资金高效使用,《办法》新增加--
   房屋维修资金是用于新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
   修改后的新版《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修改了哪些内容?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采访。
  原《办法》
  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实践需要
   针对华商报记者问及《办法》修改的必要性问题,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9年12月23日实施以来, 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安全,推动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不断深入,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矛盾也突显出来,现行《办法》已不适应实践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涉及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机构不健全,涉及维修资金使用的国土资源、 质监、公安等部门职责不明确,不利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推行的行政效能革命;
   二是《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模式和业主大会成立后自主管理模式下,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程序和应急使用划转程序,需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是《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应急使用制度进行了规定,需要配套《办法》予以支持,同时,《办法》与现行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有不相适应的内容,也亟需进行完善。
  新《办法》
  修改借鉴多个地市成功经验
   对市民关心的《办法》修稿的依据问题,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起草《修改决定(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借鉴了上海、 宁波、南京、成都、武汉、昆明等城市好的做法和有益经验。
   该负责人介绍,在借鉴兄弟城市好的做法和总结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从维修资金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维修资金专户增值管理工作;维修资金存款利率上浮、 维修资金使用权限下放、简化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修改。
   2018年1月8日, 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新《办法》
  修改了28条增加了18处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原《办法》共计六章40条,为把责任落到实处,结合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该局对现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共有六章53条。
   华商报记者对比新、旧《办法》发现, 从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28条内容,增加了18处变化。
   一是管理体制,为方便物业小区使用维修资金,提升办事效率,将权利下放给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是细化了业主大会自管维修资金的程序,保障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制度的完善和可操作性。在修改后的《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办理程序、表决事项以及自管期间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再转交于代管部门的代管规定。
   三是针对目前西安市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中,存在扩大维修范围、 过度维修的问题, 为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在修改后的《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原则: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应以排险抢修、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及正常使用为目的, 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不得扩大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四是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分别明确了两种管理模式下的一般使用程序和应急使用划转程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维修资金时的一般使用程序和应急使用划转程序,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时的一般使用程序和应急使用划转程序。
   特别是在第三十四条新增了“业主一次性表决”的方式,明确了“业主一次性表决”的适用范围,实现“一次表决,多年受用;一次授权,多年有效”,方便维修资金高效使用。
   该负责人表示, 修改后的《办法》,既能保证老百姓房屋维修资金安全和收益, 又能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完善,可操作性强、方便高效使用。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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