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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分红高管领高薪?最高法对此出招了|政解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用,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按照今天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可以适度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大股东压榨小股东现象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关于适用

  其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

  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占比超六成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最高法随即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属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此次出台的解释(四)则是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

  杜万华称,此次出台司法解释的一个背景是,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类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引发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公司法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缺乏明确规定,一些股东权利被损害后,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地方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编辑: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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