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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伙同公司员工、中介、讨债公司

  正义网上海2月5日电(通讯员 马文静)利用“保证金”以及层层“平帐”等方式,哄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同时刻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后单方面以被害人“违约”为由,软硬兼施“索债”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此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2017年1月12日,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杨明等8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签订内含“保证金”的虚高贷款合同 

  2016年12月份,朱先生与朋友做生意缺少启动资金,通过认识的中介“小胖子”找到了贷款中介柳全,准备借款20万元。柳全了解到朱先生个人信息、房产信息等资料后,认为这个单子可以做,就将这个单子介绍给出资方杨明。杨明与妻子刘英经营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杨明是总经理负责开展业务,张兰是公司渠道部经理。该公司通过贷款中介获得客户来源,柳全就是杨明长期合作的一个。杨明审查了朱先生信息后,指使公司员工张兰出面作为出借人,由柳全操作具体借贷流程。 

  2017年1月4日,柳全向朱先生表示,借款20万元可以,但是银行走账时要加上5万元的“保证金”,借条上也要写明借款25万元。借款20万元却要写25万元的借条,朱先生一听就有点犹豫了,柳全紧接着就说道:“现在都是这样借钱的,不可能你要借多少就写多少借条的。”“而且你放心,只要你按时还利息,到期本金就只要还20万元。”朱先生急于用钱,就签下了25万元的借款合同。 

  合同签好后,张兰很快将杨明转给她的25万元转至朱先生账户。放款当天柳全陪同杨明一起来到银行,柳全拿回了5万元的保证金后,根据贷款合同,一个月利息15%,又向朱先生要了6万元倒扣的两个月利息,朱先生实际到手金额只有14万元。之后2个月朱先生一直按时还利息,将6万的利息打至柳全提供的另一个陌生账户中。 

  以“平帐”为由哄骗被害人再签房产抵押合同 

  朱先生听柳全说起15%利息太高,他可以给朱先生介绍一个月利息12%的出资方,可以多借一些把第一笔欠款平掉。朱先生心想自己做生意确实也欠债了如果月利息更低的话确实也划算,于是提出再借60万元。 

  4月18日,柳全如法炮制,提出借款60万元要收取20万元的保证金,而且朱先生要拿出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这次的出借人是杨明本人,杨明将80万元转到朱先生账户,并叫朱先生签了一张80万元购房全款的收条。柳全陪同朱先生来到银行转账,首先转给张兰48.8万元将第一笔20万元的借款平掉,随后转账给杨明20万元的保证金,又取出10万元的现金,其中7.2万元倒扣的一个月利息给了柳全,朱先生实际到手4万元,之后柳全交还了朱先生签下的第一笔25万元合同。 

  雇佣讨债公司上门按着借条金额讨债 

  5月11日,借款一个月还没到,朱先生提出先一点一点把本金还掉,柳全带着朱先生到公司先还了3万元,并让朱先生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如逾期还款,朱先生承担房款总价的30%作为违约责任。 

  后来朱先生手头没有钱,提出宽限几天还款。然而5月底朱先生接到父亲电话声称有人拿着房屋买卖合同,叫他们搬出去,要么就还本金80万,以及30%违约金24万,共计104万元。 

  接下来的日子里,朱先生家人不得安宁,讨债公司隔三差五来小区里闹事,带头的拿着喇叭在小区里外放“欠债还钱”,不但如此朱先生家里的门锁被塞了牙签,房子围墙上几盆花也被砸了,不堪其扰的朱先生赶紧来公安报案。 

  依据银行流水痕迹、借条等证据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 

  与朱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刘女士,2013年,刘女士通过杨明公司实际借款15万元,但被哄骗写下35万元的借条,同时中介带着刘女士到公证处做了一个借款合同公证以及房屋委托买卖合同公证,之后刘女士收到银行转账35万元,由中介陪同取出23万元现金,扣除两个月利息以及20万元差额后,刘女士实际拿到13.5万元,之后每个月刘女士都按时还息。到了还本金的日子,令刘女士没想到的是,杨明竟拿着刘女士的借条要求还款35万元。刘女士只愿意归还本金15万元,俩人价钱谈不拢,杨明曾多次雇佣讨债公司去刘女士家里讨债。 

  更令刘女士没想到的是,2014年11月,刘女士收到了法院民事诉讼判决书,法院依据杨明提供的包括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刘女士收到的银行转账35万元、借条收据上均确认刘女士收到借款金额35万元等证据判处杨明胜诉,法院对刘女士声称的实际借款15万元,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难以采纳。 

  依据本市《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犯罪嫌疑人以“保证金”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杨明等人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特征。 

  中介柳全等人在与杨明合作时,明知道杨明虚高借款合同行为仍配合杨明,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公司员工张兰等人明知杨明存在虚高借款合同,作为出资人出资后,与被害人办理房产抵押,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协助制造银行走账,并配合杨明办理债权转让,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讨债人明知杨明借款合同虚高,仍按照借款合同讨债,可以认定其明知“套路贷”而帮助讨债。 

  据悉,该案涉案被害人达三十余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目前已查实三名被害人金额达200余万元。杨明等8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已以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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