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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结构业主胜诉获赔偿

近日,业主高某某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退还已付款207752元,支付已付款的利息14542.***元,支付违约金198.88元。

原来,2014年3月3日,高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区住宅楼。2014年1月21日和3月3日,高某某分别支付购房款2万元和187752元。同时,双方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否则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退还业主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业主付款次日起至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业主已付款之日止。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按商品房价格的0.05%支付违约金。

此后,当房地产公司向业主高某某交付房屋时,高某某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结构与合同中的商品房平面图不相符,遂于2015年3月20日通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科尔沁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高某某通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法支持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在执行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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