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沙母婴资讯网聚沙母婴资讯网

投资人“买者自负”

    

   新文化讯(记者 黄艳丽) 日前,***法制办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9月24日之前,收集意见反馈信息。根据征求意见稿,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并有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行或转让股份等七种情况下,应当启动非法集资行政调查。此外,对于“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据悉,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启动行政调查的七种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松岗劳务派遣公司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