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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明年起纳入补充医疗保障

华商报讯(记者 李琳)省卫计委、财政、人社、扶贫办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四重保障”体系,确保到2020年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我省决定为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再通过补充医疗保障给予报销,最大限度地提高报销比例,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意见》明确,保障对象为省扶贫办数据清洗后确定的2016年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的范围。参照全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管理体制和统筹层次,由各统筹市或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报销办法。由负责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经办机构(医保中心),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的顺序,办理补充医疗保障报销,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
   据悉,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报销比例或额度由各统筹市、县(区)结合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水平确定。
   市县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障或健康扶贫基金等保障制度的,要统筹安排。凡高于《意见》规定标准的,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凡低于《意见》规定标准的,积极筹措资金,从2018年1月起,达到《意见》要求。
   为方便群众,我省将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范围,简化手续,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做到“一条龙”服务、“一张单据”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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