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罗湖人力资源公司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017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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