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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医药反腐新规:个人受贿5000或2次以上将解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上海市卫计委和人社局日前联合发布《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严格规定了医药行业的贿赂行为以及处罚办法。

同时,上海市还发布了《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两个文件,进一步规范医药营销行为。三份文件均在本月开始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规定》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医药产品购销中账外或暗中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礼卡、购物券、物品等;

(二)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

(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邀请出资的吃请、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四)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或其他提成性质的费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

《规定》还明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医药代表姓名、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如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解除购销合同与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或者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核实。

《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则从整治药品回扣出发,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使用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对信息系统药品(耗材)的统计、批量查询权限应当严格管理,根据最小够用原则按人进行授权和登记;应当审查信息系统用户的权限配置,关闭工作人员非工作岗位必须的操作权限等。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中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流程。

个人受贿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将给予解聘处理

在处罚规定方面,上海卫计委新发布的文件异常严厉。其中针对医疗机构个人的,《规定》也明确,对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以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医疗卫生机构退休返聘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

同时,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收受商业贿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不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主动交代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在管理人员责任方面,1年内同一部门(科室)发生2起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医疗卫生机构对部门(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收受商业贿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对医疗机构的责任方面,对于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处理、全市通报批评、降低级别或等次、暂停1年内受理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新增、床位扩增申请等处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规定》还对单位行为方面,比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部门(科室)收受商业贿赂做出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部门(科室)收受商业贿赂的,对部门(科室)负责人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行风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院长绩效考核降低等次等处理,给予警告处分;对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4分,全市通报批评、降低级别或等次。

医疗卫生机构收受商业贿赂的,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院长绩效考核降低等次等处理,给予记过处分;对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4分、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处理、全市通报批评、降低级别或等次、暂停1年内受理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新增、床位扩增申请等处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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